持有監護權一方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